初鹿國小學生手機使用辦法
臺東縣卑南鄉初鹿國小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與管理辦法
106年2月10日擬定
109年04月08日第一次修訂
109年09月02日第二次修訂
一、依據:
(一)教育部100年9月6日臺環字第1000153196B號函頒『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』。
(二)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1297號函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
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。
(三)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8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91138號函辦理
二、目的:
(一)基於維持學校團體秩序與安全、促使學生專心學習以落實學習成效。
(二)教導行動電話使用禮儀及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需要。
(三)為導引學生、教職員工及其他人士(校外人士進入校園)等,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。
三、適用對象:本校全體師生。
四、使用規定
(一)行動載具:
(1)定義: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
置。
(2)使用規定:
1若有特殊情形有攜帶手機之必要者,請家長先告知導師並填寫同意書(附件一),同意學生遵守上課期間(進入校園後)不得使用手機(行動載具),放學才能開機使用為原則。違者依違反校園安寧、擾亂上課秩序者,手機並由老師暫時代管。上課期間家長若有急事要聯絡學生,請致電學校總機由辦公室人員代為連絡轉達,學校電話571027。
2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則及注意使用安全,考量使用場域、方法及時間的合宜性,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。
3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。
(二)視聽娛樂電子器材:
(1)定義:包含mp3、數位相機、電動玩具、隨身聽等視聽娛樂電子器材。
(2)使用規定:若有特殊情形向導師報備後,經同意後方可攜帶至學校。
五、違規處置
行動載具或電子器材交給級任導師暫時保管,當天放學歸還學生並由導師通知家長。
六、本規範經校務會議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