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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鹿國小

初鹿國小學生手機使用辦法

 

 臺東縣卑南鄉初鹿國小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與管理辦法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106年2月10日擬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109年04月08日第一次修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109年09月02日第二次修訂

一、依據:

(一)教育部100年9月6日臺環字第1000153196B號函頒『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』。

(二)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1297號函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

     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。

(三)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8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91138號函辦理

二、目的:

(一)基於維持學校團體秩序與安全、促使學生專心學習以落實學習成效。

(二)教導行動電話使用禮儀及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需要。

(三)為導引學生、教職員工及其他人士(校外人士進入校園)等,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。

三、適用對象:本校全體師生。

四、使用規定

(一)行動載具:

(1)定義: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

        置。

(2)使用規定:

1若有特殊情形有攜帶手機之必要者,請家長先告知導師並填寫同意書(附件一),同意學生遵守上課期間(進入校園後)不得使用手機(行動載具),放學才能開機使用為原則。違者依違反校園安寧、擾亂上課秩序者,手機並由老師暫時代管。上課期間家長若有急事要聯絡學生,請致電學校總機由辦公室人員代為連絡轉達,學校電話571027。

2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則及注意使用安全,考量使用場域、方法及時間的合宜性,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。

3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。

(二)視聽娛樂電子器材:

(1)定義:包含mp3、數位相機、電動玩具、隨身聽等視聽娛樂電子器材。

(2)使用規定:若有特殊情形向導師報備後,經同意後方可攜帶至學校。

五、違規處置

行動載具或電子器材交給級任導師暫時保管,當天放學歸還學生並由導師通知家長。 

六、本規範經校務會議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申請表件